常见问题
劳动问题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

一是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是调解: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申请调解的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书面形式,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必须履行。  

三是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县(区)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是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经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2.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伤纠纷怎么办?

首先,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再次,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对工伤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5.无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

无合同时,则需先到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确认为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与伤残等级鉴定,然后再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若为劳务关系,则可向用工单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5. 工伤认定时间

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的,用人单位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则需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6.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工不满一个月,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从第二个月起算),并补签劳动合同;若不补签,则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工超过一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工资的双倍,即22个月工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签劳动合同;若不补签,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所简介

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检索名称并审查备案、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由武汉市司法局直接领导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光谷律所地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东湖高新区”,别称“中国·光谷”。光谷律所取名来自于“中国·光谷”,光谷律所是湖北律师服务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

总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412号梓洲花苑1栋1楼(百度地图搜索: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潮漫凯瑞国际酒店旁) 江夏分所:武汉市江夏区联投广场23栋13楼1305室(百度地图搜索:湖北光谷(江夏)律师事务所)

友情链接

  • >
  • >
  • >
  • >
  • >
  • >
  • >
  • >
  • >
版权所有: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     鄂ICP备188888号-1     技术支持:捷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