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团队是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成立最早、具有很强针对性的业务团队。目前已承办了大量的劳动纠纷案件,累计为逾百家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劳动争议和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的咨询、谈判、仲裁及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劳动争议谈判、仲裁和诉讼经验。且部门成立多年来,每年帮助众多当事人解决劳动问题,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民事纠纷(劳动、民间借贷尤其)、商事仲裁、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劳动领域涉及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培训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纠纷等劳动争议、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针对劳动案件特点,研究形成一系列独特的办案手段,特别擅长以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领域问题,成就了从帮助劳动者10天快速拿到劳动报酬,到标的额数千万的股权纠纷的典型案例。
成功案例:
(1)张某诉某食品公司食品站劳动纠纷案
张某从1972年至1982年在食品站从事签票员工作,每月从食品站领取固定工资27元。1982年至2002年7月做生猪屠宰工,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制,近几年每杀一头猪得劳动报酬4.5元。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对退休待遇亦无约定。食品站属全民所有制性质,1997年年底由黄某承包经营。现张某已过应退休的年龄,要求食品站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给付一定数额退休金。食品站认为,张某不是食品站的正式职工,双方之间仅是一般的劳务关系,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而且也没有办理过社会养老保险,故不同意支付退休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于2002年8月16日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遂找到湖北光谷事务所,要求将食品站诉至法院,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所指派的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力证虽然张某与食品站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已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张某与食品站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劳务关系。最终法院认定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判决食品站自2002年11月起,每月发给张某退休费200元整。
(2)李某某与武汉某实业公司劳动关系,社保补缴纠纷案
李某某从1995年就已经入职武汉某实业公司,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2010年才开始为李先生缴纳社保。直到2016年底,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被其他公司合并,在合并期间公司人事管理混乱,2017年2月,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但由于李某某缴纳社保年限不足15年,无法领取养老待遇,另外李某某身体有严重疾病,也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李某某急迫的找到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希望寻求解决途径。我所律师接手此案后,认为该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但由于李某某入职时间久远,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诸多困难。但律师通过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引导,最后收集到李某某在早年离婚诉讼中,有关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涉及到其1995年入职的事实,另外辅佐当年拍摄的公司活动照片等证据,仲裁委对于李某某的入职时间进行了确定,之后我所律师又和公司多次进行磋商,并在社保局的强制要求下,公司为李某某补缴了入职期间全部的社保,顺利的办理了退休手续。
(3)赵某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赵某为某土产公司退休职工。2006年5月27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刊登了招聘高级顾问、月薪为3000元的招聘广告。赵某看到该招聘广告后,应聘高级顾问职务,且于2006年6月2日到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于2006年7月17日辞职;此间,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赵某工资。为此,赵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以赵某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为由,向赵某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赵某收到该通知书后,于15日内诉至法院。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我所指派的律师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与赵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我所律师认为赵某系某土产公司的退休职工,其劳动关系系与土产公司形成,而一个劳动者不可能有双重或多重的劳动关系,因此赵某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劳务关系。故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只同意支付赵某工作期间的劳务费,而对于25%经济补偿金则无义务支付,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