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珞丹的“寻鸭启事”
(编辑:刘海强 作者:连北轩)
7月3日,知名女演员王珞丹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一则少见的“寻鸭启事”:同事宠物鸭“吉吉”被人抓走,并且公布了拎走鸭子的女子的照片。这篇“寻鸭启事”马上冲上了微博的热搜榜。没过多久,河南息县当地警方表示,这只宠物鸭已被宰杀。
可能很多人会很不解为何一只鸭子竟然会让警方干涉到一个案件当中,是因为这只名为“吉吉”的宠物鸭是一只柯尔鸭,在市场上的价格动辄成千甚至上万。王珞丹曝光的女子拎走宠物鸭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构成盗窃罪的数额上的认定,但是,到底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计算本次盗窃的金额?这些给案件定性的关键都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因为如果按一只柯尔鸭7000元计算的话,那么那名妇女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考察客观行为,也考察行为人的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意识,只有当主客观一致时才构成犯罪的既遂。就盗窃鸭子案来说,既要考察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没有平和转移他人占有鸭子的行为,同时也要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盗走的鸭子足以触犯盗窃罪所划定的“数额较大”的物品(按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案值1000元至3000元的,就是“数额较大”)。
与本案相似的在多年前发生的“天价葡萄案”,当时,四名务工人员翻墙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的葡萄研究园内偷食葡萄,而这些葡萄是科研机构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如果按40万计算盗窃案值的话,那么,四人就要面临10年以上的重刑,此案在当时引发了法律界的热烈讨论。但是,偷食葡萄的农民工在此之前并不知道也无法认识到自己所偷吃的葡萄那么“金贵”,作为社会一般人的我们也很难在此情况下认识到几串葡萄就有着如此高昂的价值。最终,司法机关根据嫌疑人由于“认识水平受限”,对科研葡萄的价值没有认识能力,所以按一般葡萄的市场价格估量,那么他们就算偷了几十斤普通葡萄,不构成盗窃罪,最终得到了不起诉处理。
此次王珞丹的“寻鸭启事”事件,可以说是翻版的“天价葡萄案”。柯尔鸭价值不菲的认识能力,几乎仅存在于大型城市当中,但要考虑到,行为人是河南息县的妇女,她虽然有可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盗窃的行为,但很难认识到是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况。毕竟在农村地区,顺走家禽、偷吃葡萄,那只是小偷小摸,通常无法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否则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偷走宠物鸭的行为,不宜按刑案处理,并不是为了包庇纵容犯罪,而是为了体现刑法“罪罚相当”的原则,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以及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特别是要考虑到,对于这只宠物鸭的价值,所处的圈子以及接受到的信息的不同,会产生严重的价值认知偏差。河南基层的一名农妇很难想象,在现今社会有人会愿意花几千块钱买这么一只看上去有点普通的鸭子,这种情形也很可能大大的超出了她的认知范围,也导致了她对盗鸭行为形成了“错误认知”。如果真要对其处以3年徒刑,就过于苛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