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录制导致艺人离世?
——从法律角度谈高以翔离世
11月27日,艺人高以翔在录制综艺节目过程中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突然的消息令大众吃惊并惋惜,鲜活的生命突然间消逝,这一消息连续几天占据新闻热搜榜,引起大众对这一极限运动真人秀的议论。
央视报道:从12、3岁开始健身,热爱篮球、旅游、极限运动,身体素质相对出众的他,何以猝然离世?痛心之余,有人质疑,通宵高强度运动下的节目录制隐患重重,也有人为目击者还原的事发经过感到惋惜,黄金四分钟内没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和急救设备,救护车也因路障没有及时到位。或许足够的健康意识和及时的急救措施,也不能将他挽回,但是至少可以保护住更多生的机会。
很多网友也指出浙江卫视应当为此悲剧负责,理由是节目时间安排不合理,急救措施不全面。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在这起事件当中节目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高以翔事件,首先要确认高以翔与节目组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系不同,受不同部门法律规范。劳动关系是一个长期稳定性的,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每月按时支付工资。双方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劳务关系,就是短期雇佣,完成某一项工作,雇主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双方受《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约束!高以翔与节目明显属于雇佣关系,收取的是劳务费,所以在节目录制过程中,高以翔按照节目组的指示,去完成工作,突然晕倒,当然有其自身原因,但和节目组设置强度也有关,在这种情况下,节目组作为雇主,应当对高以翔死亡付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从合同条款的效力性与免责性来看,虽然《追我吧》与艺人的合约中写明“节目竞演存在剧烈竞赛之景象,或许会给乙方演员形成生理、心理负担。乙方演员对此要有充沛认知,彻底自愿参与并彻底乐意承当由此或许带来的全部结果”。但这样的合同条款并不能免去节目组的责任,这个条款不会实质性影响到法律上责任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涉及生命权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单方的格式条款予以免除。节目组的免责条款要想生效,至少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艺人发生疾病等意外时,节目制作方没有过失;二是艺人发生意外后,节目组进行了积极救助。具体责任划分还需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但在我看来,高以翔昏倒时,并无医护人员及时进行救助,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节目组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节目组本就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即使没有合同的约定也应当提供相应的保障。
此事件也反映出中国法律在录制综艺节目对艺人保护这一方面的缺失与漏洞。要想让艺人得到应有的保护,就应制定相关规定,严格限制节目录制强度,确保医护人员与器械完备等。对此,监管部门更要担负起必要的监管责任,及时出台相应的规范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为博眼球而置生命健康权于不顾,甚至挑战各种底线的节目。而艺人在参加节目时,应当积极争取权利,对不能保障基本人身权利的节目勇敢说不,甚至可以要求节目方购买与节目内容强度相符合的保险,并确保保险内容涵盖了各种可能的伤害,疾病或其他突发状况。
最后,希望演员高以翔的离世,可以换来更多机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关注与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