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的多假的多,拼多多该为此承担责任吗?
近日,有关拼多多销售山寨假货的消息此起彼伏。在拼多多上,充斥着大量“创维云视听”电视、“TGL”电视之类的“全新品牌”,还有超熊、立日、云南中药等等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品牌,着实让人哭笑不得。很多消费者在未能仔细辨别或者受低价吸引的情况下购买,在收到商品后大呼上当受骗。那么,在此情形下,消费者除了向商家追责之外,能否要求拼多多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再次引发了我们对于电商平台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有法律存在关于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然而,对于电商平台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心理状态,有必要根据相关事实加以考量。
一、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
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为他人提供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有的采取收取入驻费的模式,有的则直接从销售商品中抽取提成,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电商平台都能够从经营者的销售活动中获取大量的收益。那么,对于平台上所提供的各种经营活动,如出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形的,电商平台是否存在主动审查、提前制止侵权的义务呢?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虽然该款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审查义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解释该条时,明确指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情况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
另外,如要求电商平台对于所有交易行为都进行监控,对所有商品都提前审查,电商平台面对海量的商品,一方面在客观上很难实现,另一方面将极大的增加电商平台的经营维护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费用终将要摊派到消费者的身上。无论是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这都是弊大于利的。
因此,在现有的立法及司法层面上,已基本达成电商平台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的共识。然而,这仅限于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当特定情形出现时,不能免除电商平台的所有审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了引发侵权的在先行为,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这些要素都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的考量因素。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电商平台存在采取合理措施或进行审查监控的义务,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进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于拼多多“零门槛”开店,无需资金保证和身份验证,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具有实施了引发侵权的在先行为之嫌,同时其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更加使拼多多对售假行为难辞其咎。
二、“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虽然电商平台不具有事先主动审查义务,但是,当其知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存在时,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法律条款规制下,当电商平台接到商标权人或消费者的投诉后,有义务采取包括下架侵权产品、对侵权店铺进行处罚等必要措施。一般来讲,只要电商平台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或下架处理的措施,就能够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条款成为了电商平台的避风港,甚至滋生了电商平台的惰性,在其未接收到通知之前,怠于行使任何审查监管义务。
然而,“通知-删除”规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适用。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就有 “通知-删除”规则的例外适用,即”红旗原则“,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这一原则对于电商平台也具有可适用性,当平台上仿冒售假行为泛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或常态,电商平台通过简单的手段就能够发现,但却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的,视为电商平台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拼多多来讲,当消费者搜索“三星”时,出现假冒的“SHAASUIVG”、“SVMSUNG”;当搜索“TCL”时,出现假冒的“TGL”,诸如此类明显的傍名牌行为,已经足够显而易见,拼多多此时再主张自己毫不知情则显得有些牵强。
——摘自陈崇良《律师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