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玛莎拉蒂酒驾”论教唆车主肇事逃逸责任
近来,玛莎拉蒂酒驾一案登上了热搜。玛莎拉蒂追尾宝马,致宝马轿车燃烧、车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肇事车内3人受伤。驾驶座的人曾称期间想停止,后座的人说快走。在玛莎拉蒂酒驾一案中,教唆车主逃逸的行为恶劣。也许当场及时的叫救护车,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简称《解释》)在第5条第2款中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即教唆逃逸的行为应论作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来处罚。不难看出,《解释》旨在将此种情形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犯罪化。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为此,在这里提醒大家:酒驾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要记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出了事情,伤心的永远都是受害者家属和自己的家人。